关于加强专业学位校外导师参与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意见

发布时间: 2018-05-29 09:13:54 浏览次数: 作者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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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加强专业学位校外导师参与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意见


为了充分利用优质社会教育资源,深化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,完善专业学位双导师制建设,突出专业学位应用性、实践性培养特点,推动学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健康有序地发展,现就进一步落实《山东师范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选聘管理办法》有关精神,提出如下工作意见:


一、各学科应根据本专业研究生培养实际工作需要,遴选聘任相关领域优秀人才担任专业学位校外导师,切实发挥校外导师在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中的指导作用。


二、学科组应制定详细工作方案,明确校外导师在研究生培养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,除根据学科工作需要参与研究生培养的环节外,还必须完成以下工作:


1、聘期内必须以署名导师名义参与至少1名研究生的实践教学和论文写作指导工作;


2、每年度面向本专业研究生主持学术活动1次。


学术活动应紧密结合职业背景,从行业领域一线实际出发,内容科学、新颖、实效,具有较强的示范性与启发性,能有效提升研究生职业技能水平。活动形式为前沿报告、交流研讨会、公开课或其它具有专业特点的形式。


三、校外导师学术活动面向特定专业领域,也可面向学校全体师生。学术活动由学科组根据教学计划统筹安排,活动计划应于每学期开学一周内报专业学位管理中心备案。学术活动纳入研究生教学督导工作,由校研究生教学督导小组负责根据计划表实施监督、检查。


四、校外导师根据参与培养指导专业研究生的实际工作量领取酬金,工作量酬金标准与本专业的校内导师相同。


五、校外导师应按计划如期完成工作任务,不能完成的学校将取终止其校外导师资格。


六、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。